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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用被害人的过错不但让被告人免赔数十万元损失,而且让其获得了第二次生命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1-09

一、基本案情:

2009年,黔江区五里乡的尤某在酉阳一工地打工期间,发现其妻李某某与同事江某某(浙江人,已有配偶,尚未离婚)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长期保持。尤某虽然从中阻止,此二人不但没有中止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让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发展到相互争吵和抓扯。2011年9月1日,李某某以到浙江打工为由瞒着尤某到酉阳县与江某某在一起,同月4日和5日,尤某就随身携带三把菜刀租用了一辆长安车到酉阳,并于6日在酉阳县城一宾馆找到了李某某与江某某。三人在酉阳商定,尤某同意与李某某离婚。于是三人又乘坐尤某所租用的车辆回黔江。到黔江城后,三人入住新华东路一家宾馆,在房间内协商子女抚养费。尤某提出让李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江某某回答愿意支付,但要打欠条。尤某觉得听后,十分气愤,认为江某某又要破坏他的家庭,名义上打欠条,实际是分钱不拿。就抽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失去理智地朝江某某颈部、头部、胸部一阵猛砍二十余刀,致江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江某某系失血性休克伴颈髓不全离断损伤死亡。尤某某在砍江某某后,持菜刀朝自己颈部连砍数刀后走出宾馆倒地,后由群众报案,尤某后被其亲属送医院救治。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以尤某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后,因本案系故意杀人案,尤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受理后,江某某的妻子、女儿、儿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尤某赔偿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律师参与辩护:

2011年11月17日,尤某的亲属来我所聘请我担任尤某故意杀人的辩护人和江某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代理人。我接受委托后,多次到黔江区看守所去会见了尤某,耐心倾听了尤某的哭诉,既同情尤某的遭遇,但对其不理智的行为感到惋惜。针对尤某这种情况,我又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交换意见,陈述尤某杀人的特殊性。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我又到法院去复制了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材料,对检察院的起诉书、江某某亲属的附带民事起诉状和侦查机关的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对该案有了深入了解。

2011年12月21日下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尤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江某某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我针对被害人江某某作为一个有妇之夫,与同事、朋友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法律角度上讲,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继续发展,将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从道德层面讲,这种男女苟且之事,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所不齿,这种行为为老百姓唾弃、为受害家庭所不容忍,就是从道义的说,江某某和尤某作为一个工地上的工友,也有一句“朋友妻,不可欺”,中国自古就有一句“夺妻之恨、杀父之仇”之说等多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江某某有重大过错。也从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方面建议人民法院对尤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审理结果

被害人江某某的亲属在开庭审理后不久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不要求尤某进行民事赔偿。人民法院根据尤某在犯罪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予以没收。一审判决送达尤某后,尤某认为江某某虽然破坏了他的家庭,但也对自己失去理智不顾后果地砍杀江某某行为感到后悔,觉得一审判决没有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就是给了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现在尤某已经到被送往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