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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金花诈出抢劫罪检察院不批捕取保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2

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在2014年1月,陈某与同事及张某(以前也在该单位工作过,离职经常来单位和前同事打牌)下班后在宿舍打牌“炸金花”,陈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现对方蒙牌不看打牌也能不断的赢,就怀疑牌有问题,问了牌是张某带过来的,陈某就诈张某,说你的牌有问题,张某就承认了牌做了记号,并承认了以前和他们打牌也是涂了药水的,并同意将以前从他们身上赢的两万多元钱全部退给他们,在将身上3000多元退给陈某及同事后,又和他们去银行取款机去了4000元钱退了,剩余一万多元钱愿意打欠条,陈某认为光欠条不保险,要求提供担保,就又一起和张某去了张某家,拿了张某一平板电脑说还钱时把欠条和电脑还给他,2014年3月,张某电话报警称被陈某等人抢劫,2014年3月25日,陈某被拘传到派出所,在做完陈某口供后,第二天被刑拘,2014年4月24日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4月30日,检察院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当天嫌疑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陈某在刑拘后,家人在亲友介绍下,找了一个据说有很多关系、有名气的老律师,律师会见后,告诉案件很严重,他们也在为他找关系等等,但家属在其所说找关系的行为上有些不信任,认为对方可能是在忽悠,产生不信任,在网上看到我的电话,打电话咨询,我告知他们,最高院有一司法解释,规定是赌博中,抢劫所输赌资不应作为抢劫罪处理的规定,这个案子可以谈谈定性问题,如果想在案件中谈案件定性问题,一定要在检察院第一次介入时也就是申请逮捕时提出书面意见,为强调书面意见的重要性,我根据家属介绍情况写了一份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给家属,建议其家属沟通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向检察院提出这么一份书面申请,为避免引发对方律师反感,还一再强调要注意方式方法,结果家属在与其委托律师交涉时,律师拒绝为其提出书面不批捕法律意见,认为这个案子是入室抢劫,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双方不欢解除委托,2014年4月20日,其亲属委托了山河所的刘国斌律师,在分析了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1,我会见了嫌疑人陈某,22日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写了一份5页的针对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23日,将委托手续和书面意见送公安分局法制科承办人,陈述不应定性抢劫罪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承办人当时对这个司法解释不熟悉,就现场用手机上网搜出来给承办人看,双方当面沟通近两个小时,承办人基本上同意我的看法,也觉得有这个司法解释对本案定性抢劫罪也有问题,但内部流程他也只能报请检察院批捕,24日,申请批捕的材料到检察院,25日,我送委托手续和法律意见到检察院并要求和承办人见面沟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人在详细看了我法律意见书并当面交流后,也认可了我的意见并称准备按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往上报,但他们院不批捕的决定都需要开会讨论表决,最终以开会表决为准,4月30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当天办理取保候审。

办案总结:

如果案件定性可能存在问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最好的时间就是检察院第一次介入案件的时间,因为检察院是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关,案件定性由问题,同过检察院的监督是方便改正的,还有就是案子尽量要办在前面,尽量早解决,如果等开庭再去谈问题,最终就是什么问题都不能解决,另外结合本案,做律师一定要认真研究案情,认真研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纪要等等,不能凭主观感受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