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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从犯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1-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A之亲属B先生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人A并未参与201X1XX日晚的抢劫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被告人A201X1X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X附近。因此,被告人A并未参与201X1X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一卷)》中第30序号(93—103页)对C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C供述1X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DEFC等四人,A并未参与;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中第15序号(42—48页)对D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D供述1X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DEFC等四人,A并未参与;

3、《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三卷)》中第17序号中《关于GH被抢劫案的破案报告书》中办案民警对参与1X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描述中确认被告人A并未参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被告人A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X日晚的抢劫犯罪。

二、被告人A201X1X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A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A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A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A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A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参与的第二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A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A没有参与1X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对被告人A的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xx律师

                                                              201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