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1-09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本案犯意不是××先提出的,是×××先联系的,见2012年8月7日韩xx第1次询问笔录第6页第19行:是我找的××,每次我都是坐在××的货车上的,我们装好矿砂之后,是我和联系,并且是我把货车上的GPS拔下来。从以上供述可以看出被告是次要、辅助作用。2、参与的这7车,使用的是所驾驶的鲁LH5xxx号牌货车,本该全程驾驶,但每次都是共同驾驶,见2012年10月17日韩xx第2次询问笔录第1页第20行:当时××不太敢开车,我就开着车拉着出了港。后来我开车拉着到了刘家湾的那个搞水产养殖的院子。第2页第16行:开车拉着我到了204国道收费站那里,然后我开车拉着到了刘家湾的那个院子。从这些细节中进一步印证,被告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3、犯罪实施过程是××、××负责安排的。4、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共计约3万元,最后1车未分得赃款,且涉案赃物的销赃并未参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本案的犯意、实施、销赃、分赃等行为,被告人起的作用极小,因此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又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曾为该公司作了很大的贡献。由于文化程度较低,认识能力有限,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导致其出现了违法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坦白供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岚山区××村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平时表现一向良好,系家中独子,妻子已携幼女返回原籍东营不归,父母年事已高,尚有80多岁的奶奶,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考虑到社会效果,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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