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占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1-09上诉人王占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8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占军之委托代理人李艳华,被上诉人北京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德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召山及委托代理人李树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占军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24日,李贺民将欧亚德公司所有的2153平方米库房出租给王占军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每年23.7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占军便开始找施工队改造库房。4月1日施工队进驻场地施工,4月3日,欧亚德公司以李贺民没有转租权为由通知王占军停工,并告知王占军其已经起诉李贺民。王占军与李贺民沟通后继续施工,4月10日欧亚德公司开始派人进场阻止施工,阻止王占军进入场地,还强行断电、封堵下水排水管道,王占军被迫停工。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欧亚德公司诉李贺民一案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5770号判决,确认李贺民对库房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但该判决生效后,欧亚德公司不但未恢复供电,还派专人把守场地,致使王占军无法继续施工,也无法使用库房。王占军认为:王占军与李贺民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李贺民对其所出租的库房具有合法使用权,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占军对库房拥有合法承租权。欧亚德公司恶意阻止王占军正常使用承租的库房已构成侵权并给王占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王占军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欧亚德公司对王占军所租赁库房恢复供电、供水;恢复排水管道的使用;2、请求判令欧亚德公司支付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因阻止施工、停电、停水给王占军造成的租金损失711000元、施工工程款36290元、垃圾清运费6500元、支付给施工单位违约金3710元;3、请求判令欧亚德公司支付王占军另租库房的差价损失589383.75元;4、诉讼费由欧亚德公司承担。
欧亚德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王占军的诉讼请求。欧亚德公司与王占军不存在法律上直接的合同关系,欧亚德公司也不存在王占军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不法情形,欧亚德公司也没有必要做出上述事实。相反,在欧亚德公司正在收回李贺民不定期使用的土地时,欧亚德公司发现李贺民不但不退出场地,还在长期擅自高额转租场地,王占军便是李贺民的承租人之一。鉴于欧亚德公司正在进行收回场地的过程中,欧亚德公司出于善意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