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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来源:朗齐律所 作者:刘律师 时间:2016-08-29

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依照农村传统习惯,男方在结婚前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作为婚约确定的条件,因此彩礼是男方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立、婚约解除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那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该如何认定,作如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故彩礼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 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或适当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指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此种情形下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离婚时彩礼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时彩礼不需要返还; 
     2、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不需要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