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成功辩护改定为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来源:朗齐律所 作者:付律师 时间:2016-08-16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成功辩护改定为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某伙同涂某某、郭某某从江西余干到河南济源,租用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物资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301室,安装笔记本电脑,发射器等设备,利用94个电信号码24小时自动不间断向外拨打电话,造成中国电信槐仙基站第三扇区严重拥堵,业务信道负载率达100%,在该本地网范围内,网间语音通信业务全部中断,持续时间为800余小时。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定性分析
本律师接受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毛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的整体分析研判,辩护人认为毛某某等人利用发射器向电信客户拨打电话,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首先,这一行为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不会给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物理性破坏,也没有侵入用于公用电信设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会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造成破坏。其次,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毛某某等人的行为不同于“伪基站”,应属“响一声电话”,即采用特殊群拨设备进行自动拨号,对指定号码或号段进行拨打,在受害者固话或手机上显示出来电号码后立即挂断,此时通常固话或手机只产生一声振铃,受害者对此类号码回拨后或者被扣费,或者听到各类广告。该行为并没有阻断其他用户和公用电信网络的链接,当然公用电信网络会出现一定的拥堵,这与电信公司基站的通道容量大小有一定关系,但这与伪基站阻断用户与公用电信网络的链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应当简单比照使用“伪基站”行为的性质来认定被告人拨打“响一声电话”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颁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一款已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删除了原文中的“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降低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入罪条件。
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用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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