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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因琐事互殴犯罪,律师成功辩护双方获判缓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2

导读:2013年4月16日13时许,谭某与王某鑫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各自约人互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谭某与王某鑫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谭某与王某鑫分别判处拘投,谭某的辩护人刘尚兵律师与王某鑫的辩护人均建议适用缓刑,晋江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判处谭某与王某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6日13时许,在晋江市紫帽镇紫湖村绿景山庄工地,谭某华与被告人王某鑫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引发被告人谭某等重庆籍工人与被告人王某鑫等江西籍工人聚集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相互扭打,分别致对方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鑫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左颞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谭某右耳廓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头顶部和右颞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互不赔偿,相互谅解。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根据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分别判处拘役。

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系初犯,又系自愿认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双方互相谅解,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双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可能性小,当地司法所也出具了愿意帮教的评价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适用缓刑。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因琐事纠纷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各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

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且双方已达成互不赔偿协议,相互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某与王某鑫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王某鑫的辩护人均认为其各自的当事人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