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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割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2

案情简介:

2007年,43岁的梁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当时,梁某有一未成年儿子,王某有一成年女儿。夫妻两人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一直将儿子抚养成人。2010年1月,王某因病去世,同年5月,王某单位发放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62300元,后有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共计13万多,由于王某的女儿和梁某对于该笔资金无法达成统一的分割意见,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不知道支付给谁,一直无法支出该笔资金。梁某虽多次索要,该单位一直不支付给梁某。为此梁某把该单位诉至法院。

主要分歧:

本案审理中,王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是否应当作为死者的遗产,存在严重分歧。

案情评析:

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是由于抚恤金具有遗产的性质,其分割应按着分割遗产的原则进行,同时也应酌情考虑各近亲属是否和王某一起生活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适当的照顾梁某和其儿子。对于丧葬费主要看谁负责丧葬事宜,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按着共同财产分割后,剩下的一半按着遗产分割。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为了能缓和双方的矛盾和维护家庭的团结,自愿放弃共同财产部分,按均等份额进行分配。该案最终达成和解,减除丧葬费用后,均等分配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