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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劫——成功辩护到三年最低刑期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1-09

携带凶器抢劫——成功辩护到三年最低刑期

【案情介绍】

济南市天桥区李某因经济困难产生抢劫钱财的念头。2010年10月某日,李某怀揣匕首,在一偏僻之处趁被害人朱某不备将其从自行车上推倒在地,抢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七百余元。公检法机关审理该案过程中,李某亲属委托邢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邢波律师辩护思路】

1、李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2、李某只使用将被害人推倒的方式抢劫,并未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3、李某被抓获后,抢劫所得款项并未挥霍,被全部追回返还给了被害人,并未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4李某充分知罪、认罪、悔罪;5李某抢劫的客观原因是其家境贫寒,主观恶性较小。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邢波律师多次进入看守所会见该犯李某,紧紧抓住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是因家境贫寒,且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且已经退赔自己参与作案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处罚的事实。具体辩护中,鉴于抢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罪,起刑点即是三年,律师较好的掌握了情节较轻的抢劫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地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李某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某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