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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齐案例分享:快递小哥撞人谁担责?

来源: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07

       

      快递小哥在派送包裹过程中撞伤了行人,而快递公司却以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无雇佣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我所杨杰律师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的一审、二审,让我们来看看案件结果。

          

     

         

杨   杰 | 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基本案情

       某日,快递小哥曹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派送包裹的过程中,撞到了在路边行走的李某,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将曹某及曹某工作的快递点负责人王某及曹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快递公司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快递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称,与曹某之间无劳动关系、无雇佣关系,一审未对该部分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理,另曹某在事故中全责,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快递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一、根据被告快递点负责人王某和原告曹某提供的快递公司工作群中该公司关于罚款、投诉、丢损的相关规定和惩戒制度以及快递员工接种疫苗、总部安全管理部通知、超时罚款、虛假签收罚款提醒等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特征。且曹某又是在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致人损害结果,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快递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快递公司无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快递公司完全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并不是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由快递公司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交通事故执法记录仪现场处理事故视频,“快递”小哥曹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派送快递件期间,同时曹某驾驶的三轮车印有快递公司专属的标识,三轮车内装载有大量快递公司的快递包裹,结合曹某提供的“快递公司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曹某在执行快递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一审判决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快递点负责人王某、曹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系其与快递公司内部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本案中不予涉及。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该起案件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代替赔偿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但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致人损害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方面为了实现弱者保护宗旨,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职责。

当然,用人单位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环境的自我选择,会选择部分用工外包。但有的用人单位会滥用承包方式,在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却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同、劳务合同,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以达到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的目的。作为劳动者,应当提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正确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或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救济。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杜绝“钻法律空子”的想法,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和谐劳动关系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