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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能不能真逃债?

来源:朗齐律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9-11-08

“假离婚”

能不能真逃债?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夫妻离婚案件牵涉的债务纠纷也变得“剪不断理还乱”,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拿另一方充当“冤大头”的风险更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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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的规则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法官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来进行判决,该条规定主要强调债务形成的时间,只要在婚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配偶知不知道,另一方很难免责。该规定主要侧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就变成了一件风险极大的事,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所负债务,几乎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不为其“背锅”,甚至事先签订协议也很难得到法院认可。



2

共债共签规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全新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举债,债权人可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此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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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该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从法律意义上讲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因此,“假离婚”并不能真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