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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运输7000多克毒品成功辩护被释放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2案情介绍:
2009 年11月,湖北省仙桃市的尚某与陈某、胡某驾驶两辆摩托车从云南省景洪市沿昆洛线老公路驶往云南省玉溪市,途经普洱市墨江县通关镇时,从尚某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的包内查获毒品7662克。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对尚某作不起诉,并将尚某释放。
案情分析:
本案涉案毒品虽是从尚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但仍不能证明毒品是尚某的,后本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协调,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对尚某作不起诉而将其释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承办律师 自开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