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亡父再婚登记案件代理心得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4-22案情:
生父去世后留下一套蜗居房,两个女儿不愿意继母参与到遗产继承分割中来,遂以父亲当年再婚时登记有瑕疵为由,状告民政部门应予撤销亡父当年的婚姻登记,案件被法院受理。我市中院因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裁定驳回了两个女儿的起诉。
张甲、张乙是两姐妹,均为80后,系张丙与原配李某所生。1992年,姐妹俩11岁、10岁时,父母离婚,她们被判归父亲抚养。次年,张丙与孙某再婚,大女儿张甲跟随了生母李某生活,小女儿张乙随继母孙某共同生活4年后离开张家随生母李某生活。
去年9月,张丙病逝,留下一套30余平方米房产。两个女儿认为孙某无权继承这笔遗产,但孙某认为,作为妻子跟张丙共同生活20年,丈夫病逝前一直陪护左右,当然应该享有继承权。
争执中,两姐妹从档案馆查询发现,父亲于1993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但登记女方申请人的名字并非孙某的“芳”字,而是另一个同音字,且领证人一栏也没有两人的签名。两姐妹遂代表亡父起诉民政局,以登记把关不严为由要求撤销当年的这起结婚登记。
今年1月,姐妹两起诉某区民政局,河北国器律所刘俊文律师受托代理某区民政局出庭应诉。
该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婚姻登记行为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通常只有登记当事人才具原告主体资格,当事人死亡的可由近亲属代为起诉。按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就起诉时限而言,对涉及婚姻登记这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限应该从作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超过这一时限的不予受理,既然受理,根据时效制度,应当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张丙与孙某的结婚登记,距起诉已长达20年,显然超过法定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起诉。两姐妹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已于近日再次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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